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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述微波泄漏標準

人體與微波幅射源(如工作的微波爐)距離很近時,可以受到過量的輻射能量而訴說頭昏、睡眠障礙、記憶力減退、心動過緩、血壓下降等。研究發現,當人眼靠近微波爐泄漏處約30cm,微波漏能達1mW/cm2時,會突然感到眼花,眼底檢查見視網膜黃斑部上方有點狀出血。人體最容易受到微波傷害的部位是眼睛的晶體。如果眼睛較長時間受到超過安全規定的微波輻射,視力會下降,甚至引起白內障。為了保障使用者的健康,國際電工委員會和我國有關部門規定,在微波爐門外5厘米處,測得微波的泄漏不得超過5毫瓦/平方厘米。
一直以來,歐美和前蘇聯所制定的安全標準間相差1~2個數量級,這反映了他們在研究微波對人體影響結果上的爭論。
美國所制定微波輻射強度安全標準理論的基本觀點是Schwan提出的:
1)微波對肌體的影響主要是微波的熱效應。
2)微波輻射強度小于10 mW/cm2時,不會引起受輻射的人體溫度升高。
經過實踐后,1982年美國國家標準研究所(ANSI)頒布新的微波輻射安全標準f/300 mW/cm2。其制定依據是從不超過機體組織吸收比(SAR)闕值0.4w/kg為原則。使用此標準的還有加拿大、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國。
前蘇聯所制定的微波輻射強度標準的觀點是:以動物實驗中對動物中樞神經系統和心血管系統功能障礙的闕值強度,以及長期暴露在有可能泄漏微波環境中臨床癥狀的強度為依據的。其觀點的出發點與美國的完全不同,屬于以微波的非熱效應為理論基礎的,重點在于微波非熱效應對動物機體的植物性神經系統活動影響。使用此標準的國家有原波蘭、捷克、保加利亞等國。
我國的微波輻射職業衛生標準研究工作起步較晚,基本上參照國外的研究和實行情況。并于1979年由衛生部和四機部聯合頒布《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準》,規定受微波輻射強度為50μW/cm2,(以每天暴露6小時計算)。超過時間界限者,日最大允許量為300μW*h/cm2;不足者為日最大允許量不大于5 mW/cm2。1989年修訂標準為:受微波輻射強度不變動,但將每天暴露時間的界限改為8h,即日最大允許量為400μW*h/cm2。
同時還按下列情況區別對待:
1)考慮微波的生物效應,對脈沖波日最大允許計量為250μW*h/cm2。
2)某些工種,僅是肢體受到微波輻射的,與全身受到輻射的情況相比,其日最大允許劑量可比全身受輻射劑量大10倍。
3)與固定方向微波輻射相比,非固定方向微波輻射(如轉動天線的微波輻射)在同等條件下,其允許強度可比固定情況大一倍。
正常情況下(指非事故狀態)人體對上述規定的微波輻射劑量是可以承受的,人體有熱調節機能,可使受到微波輻照部位不致于過多積累熱量而達到受傷害的地步。
另一個方面,從保證設備安全性來說,對微波加熱設備的設計和制造,抑制微波泄漏是一個重要的技術指標。應盡可能采取安全措施來控制微波泄漏,例如:使用爐門聯鎖裝置;在連續輸送式工業微波加熱設備的出入料口,加裝微波漏能抑制器,將微波泄漏量降至允許范圍。我國規定家用烹飪微波爐或工業微波加熱設備的微波泄漏量為:在距離設備5cm處,微波功率≤5 mW/cm2(2450MHz)和微波功率≤1 mW/cm2(915MHz)。
微波屬于非電力輻射電磁波范疇,對人體的傷害在理療時可以忽略。但是,要關注能量密度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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